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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一點通
1. 行號資本額三千元以上無籌措資本額的壓力,資本額不超過五十萬元設立行號時不必驗資;公司資本額至少須五十萬元,設立時皆須請金融單位開立存款餘額證明。
2. 行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但稅捐稽徵單位不一定同意),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三個月要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年終須繳交約一萬多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兩個月之營業額須依據發票上繳稅捐稽徵單位百分之五之營業稅。
3. 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負完全責任,也就是行號經營上所產生的債務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要負完全責任。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或董事)對外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責任,特別是公司開立票據時(一般公司申請支票,銀行會要求蓋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若跳票時開立支票之負責人也是銀行求償的對象。而公司之其他股東則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若公司經營負債時也不會牽連到個人的財產。
4. 行號之名稱保護僅就設立之縣市範圍;公司名稱之保護則屬於全國性。
5. 公司設立時法律規定必須訂定公司章程(明定股權、經營者、利潤分配等)對於股東較有保障;然而合夥之行號在台灣很少人會訂定合夥契約書,如此發生爭議時對於無經營權之合夥股東較沒有保障。
(二)建議
1. 經營事業最好設立公司,除法律的規範較明確外,一般客戶總是會認為股份公司較大、有限公司次之,行號一定很小的刻板印象。
2. 不要認為自己只是經營小事業,如果有一天要對外擴張設立公司時,才發現行號所用的名字已經被其他公司所使用,那就不得不改名了。
3. 很多人怕設立公司要開發票,比核定課稅不好。這是錯誤的觀念,一般事業在營運初期大多會虧損,若虧損開立發票者便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每個月的營業稅也是客戶出的,沒有影響。但是一般開立發票者需要請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記帳,每個月約兩千元上下。但比較起來,還是設立公司開發票比較好。
4. 設立公司時,有限公司設立至少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至少為二人。
5. 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書)或行號之合夥契約,應請專業人士草擬,切勿只用會計師所提供的範本,對於股東間的特別意見可特別註記。以免到時發生爭議時,章程上並沒有規定。特別是對於所營企業虧損時,怎麼辦都要寫清楚。
6. 設立公司或行號不要急,若是能夠找到志同道合的股東或是投資者,對於創業者都有相當大的幫助。所以創業者應在設立公司前便草擬創業計畫書,多尋求一些外在資源的協助。若是等到公司發生問題才求外援,身旁的人跑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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